是否会重判要结合具体实际案情来综合判断,由公安部直接督办的案件是属于全国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对全国影响比较严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才能公安部直接督办。
督办案件是指上级对发生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求下级限期查处并将结果上报的案件。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
督办的案件一般是属于全国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对全国影响比较严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才能公安部直接督办。如果嫌疑人有减刑的法定事由,则可能会轻判。
督办案件的原因如下:
1、督办工作是保证企业各项任务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2、督办工作能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任务按时甚至提前完成;
3、督办 工作避免有令不行,消极怠工的现象发生;
4、督办工作使 工作更加条理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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