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将他人的软件冒充为自己的软件进行发表或登记;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冒充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进行发表或登记;在他人的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或翻译其软件;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以上行为都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拓展延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1.盗版复制:未经授权复制软件并进行销售或传播;2.软件破解:通过破解技术绕过软件的保护措施;3.软件修改: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修改、添加或删除功能;4.软件逆向工程: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逆向分析、研究或提取源代码;5.网络传播: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下载或分享软件;6.未授权使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软件;7.侵犯软件作者署名权:篡改或删除软件作者的署名信息。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软件作者的权益,违反了软件著作权法,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为保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加强侵权行为的打击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发表、登记、修改、翻译、署名等。常见侵权行为如盗版复制、软件破解、网络传播等都严重损害了软件作者的权益,违反了软件著作权法。为保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加强侵权行为的打击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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