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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