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如下两种情况:
1、唯一合理住房,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是满足最低生活标准;
2、售出房,有的房产售出和过户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可能会相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卖方作为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话,该房产就不好处理。这种售出却未过户的房产,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在债务人名下,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从实际上看,已经涉及到了第三方;强制执行势必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本着不影响第三人的原则,这类房产法院也是不会强制执行的。
强制执行是有底线的,涉及第三方财产或者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时,强制执行就显得顾虑良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借此躲开还债的义务,债务人实际上是无法用未过户的房产不能强制执行这样的方式逃避还债,这是妄想。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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