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独立成章,共十二条,1380个字,即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就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的概念,认罪认罚的程序适应,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作了明确解释,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四)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