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1)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情况。
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有规定提到,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会被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房子的情况,如果房子相关的全部款项都已经支付完毕了,那么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就是属于购买房子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是属于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房子,而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共同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这个房产就会视为对方给自己的赠与,所以房产也会归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2)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或者两个人的父母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情况。
如果所购买的房子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出钱购买的,并且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子的时候,把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个人的孩子名下,这样子的情况,这个房产就会在法律上面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子也应该归属为夫妻两个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其中一方的父母把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这个房产就会在法律上面认定为这一方父母对夫妻两个人的赠与,房子也应该归属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另外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对于房子的购买都出资了,即使所购买的房子的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但是因为夫妻两个人的父母都出资对房子进行了购买,都占有一定的份额,所以这个房子也会归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3)对于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给的首付所购买房子的情况。
夫妻两个人在结婚之前所签订的买房合同,并且是由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来给的房子的首付,如果在夫妻两个人结婚之后在偿还房子贷款的时候使用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是房子的所有权登记是再给首付的那一个人的名下,在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在协商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大,协商失败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现实的情况把房子判给登记的产权所有权的那一方,但是因为房子在结婚之后使用了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来进行还贷,所以取得房子的那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二、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月供,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三、婚前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并且即使普通朋友及任意关系的两人或多人也都可以成为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同时,共有关系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既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贷款的时候也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是婚前个人买的房子不管是什么时候办理的房产证都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是没有任何资格分配的,如果是婚前按揭的房子,婚后一起还贷的话,那么这就是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所以,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都是有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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