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办理时效如下:
1、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2、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
3、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或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经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1、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3、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4、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
5、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
综上所述,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居留时,由本国发的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通行证明,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民可依据户口所在地不同向当地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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