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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2021-04-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是拘役或有期徒刑,具体根据损失程度划分;立案标准包括自杀、财产损失、企业破产等情形,公民可提出申诉或控告请求,犯罪者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等,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失,如因执行人员以外的各种因素导致执行难,不属于行为人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任何提出行政、民事请求的公民,若是发现若具有判决、裁定职能的司法职员,在判决、裁定时,并没有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是控告请求的。一旦确定相应司法职员犯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那么该职员除了会被法院判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支付因失职才受损的受害者经济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结语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采取措施等行为,导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损失特别重大,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条,涉及自杀、重伤、死亡、财产损失、企业停业、破产等情形的,应予立案。公民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请求,一旦确定犯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支付受害者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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