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书写,没有统一规定,只要能够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可以。遗嘱应该具有以下内容(基本信息):
1、立遗嘱人姓名;
2、实际年龄;
3、民族;
4、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5、有效身份证号码。
开篇结尾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定完善重要信息。
本人自愿将生前个人财产做以下安排处理:
将个人财产全部继承给甲(注明甲的姓名,身份证号,关系)
除了甲以外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权益,应当再选一名公证人,公证人是在继承人遗嘱生效后最有力的见证人,选定一个条件合适的公证人能在后期的个人纠纷甚至法律纠纷上取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宅基地继承遗嘱也好,个人财产遗嘱也好都是如此。公正人也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关系,在遗嘱的署名上也应该有公证人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相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二、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坍塌、长期未能修缮,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将由集体收回,无法继承了。所以,今后宅基地不能长期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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