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2.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另一种是,特殊主体,即具备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3.行为人必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有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单据、凭证等欺骗手段,假报出口,欺骗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关于“数额”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具体的司法解释。刑法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规定了三档处刑幅度:第一档刑对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对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刑对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实际上等于没缴税,性质与偷税差不多。所以,法律规定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骗取的税款数额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实际是国家金库中的财产,纳税人将这部分财产,占为己有的,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对“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法律规定应当依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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