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置申请,又或者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置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章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置。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章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置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章了城市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而农村集体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章来进行协商处置,无法协商的也应当请有关部门来进行调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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