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数值160属于醉驾,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可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法或顶空气相色谱法进行定量检测。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法使用半导体型或燃料电池型传感器,而顶空气相色谱法则使用叔丁醇作为内标物进行测定。乙醇脱氢酶法也可用于测定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但现在较少使用。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由此可见,酒精含量数值160属于醉驾。
相关知识:酒精含量的定量检测方法
1、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有半导体型和燃料电池型两种。半导体型是以氧化锡半导体作为传感器,在一定温度下,它对酒精高度敏感,酒精浓度越高,其电阻率越低,电阻率的大小转换为数字信号反映呼气中酒精的浓度。燃料电池型是用燃料电池酒精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在特种催化剂的作用下,进入气化室的酒精充分燃烧转变为电能,酒精浓度越大,产生的电能也越大,电能的大小转化为可视数字信号反映呼气中酒精的浓度。
2、顶空气相色谱法
该法运用叔丁醇作为内标物,是精确定量测定血液或组织器官中的酒精含量的常用方法,该法具有法庭证据效力。其原理是,在含有酒精的检材中,加入一定浓度的叔丁醇作为内标物,置于顶空的瓶中。在一定温度下,酒精和叔丁醇挥发成气体,进入瓶子的顶空部分,当达到气——液平衡时,气体中的酒精和叔丁醇的含量与检材中的酒精和叔丁醇的含量成正比。抽取一定量的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根据酒精和叔丁醇色谱峰的峰面积对比来确定检材中的酒精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的条件:采用氢离子火焰检测器,2m×2mm玻璃色谱柱,内填料采用5%carbowax20M/carbopack(80~120目),柱温按5℃/min从70℃程序升温至170℃,保持5min。
3、乙醇脱氢酶法
该法是将血样用高氯酸作用,使其中的蛋白质沉淀,再离心,取其上层清液加入含醇脱氢酶和辅酶的缓冲溶液,将乙醇氧化成乙醛,用分光光度计在340nm处测定其紫外吸收值,根据实验所得标准曲线,计算出血液中相应的酒精浓度。该法需要先实验制得标准曲线,且酶的氧化效果对结果有直接影响,故现在一般不予采用。
结语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数值160明显超过了醉酒驾车的标准,因此可以确定为醉驾。酒精含量的定量检测方法主要有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法、顶空气相色谱法和乙醇脱氢酶法等。这些方法在法庭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准确测定血液或组织器官中的酒精含量。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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