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的,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而来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使用,或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经过催告仍不退还,且达到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行用卡诈骗罪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私财物。
一、德州信用证诈骗罪有哪些
德州信用证诈骗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4.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构成条件为: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适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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