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房子是要依法上缴国库的,有的会在拍卖后,将价款上缴。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5、对没收的各种生活供应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一、经济犯罪拍卖房产吗
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财产购置房屋的,被捕后其房产会被查封拍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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