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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