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缺乏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且具备帮教条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在我国始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修正案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的是不起诉制度。但是,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法律程序以及起诉与不起诉的条件、范围和标准,不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性处置原则。199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第9条规定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但却没有不起诉程序及相关内容的规定。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比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但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标准与成年人区别对待,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适用不起诉制度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弊端
1.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今后发展。限制对未成年犯适用不起诉,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未成年犯要被交付审判。由于我国规定有前科制度,一被定罪,就终生负重,即使是免刑、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仍是感觉低人一等,给其今后事业、婚姻、家庭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2.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如果把应当在检察机关就可以审结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无疑会增加审判机关许多工作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
3.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秩序稳定。如果未成年犯最终被投入监狱,就使他们长期脱离社会,容易产生“破罐破摔”的情绪。如果教育措施不得力,又极易产生“交叉感染”。而如果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必将对其产生巨大的感召力,进而使浪子回头、悔过自新。如果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除改造场所容易交叉感染,不利于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外,也会使父母产生失望心理,不利于调动家庭的积极因素,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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