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程序的详细步骤哪些
仲裁程序的详细步骤如下: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包括自愿原则吗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仲裁为什么一审终审
仲裁一审终审的原因有:
1.仲裁主要是因解决商事活动纠纷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特别在海商领域,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缠诉而扩大损失,所以采用一裁终局。
2.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在仲裁制度中,其他一些规定如仲裁员选任也为仲裁结果的客观公正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使仲裁结果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发生当事人要求上诉的情形相对很少,因而实行一裁终局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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