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的正常期限是2年,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想提前撤销,那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2、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4、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人民法院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应该删除信息。
一般已经失信的人员,如果想要解除失信的状态,那么就需要去履行法院裁判的所有义务或者是和申请执行人能够达成和解,最后由法院来宣布终止执行失信人员的判决,这样子才能够解除失信的状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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