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违法保护、拖欠工资、不缴社保、违规损害权益等。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详细了解劳动仲裁期间被迫离职的情况,可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辞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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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期间遭遇被迫离职,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劳动仲裁期间遭遇被迫离职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措施。其次,收集和保留与离职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通信记录、证人证词等,以便在仲裁过程中提供支持。同时,积极参与劳动仲裁程序,提供清晰、详尽的陈述和证据,向仲裁机构说明被迫离职的原因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此外,与雇主进行和解或调解也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专业,遵守仲裁程序和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劳动仲裁期间被迫离职,维护权益至关重要。咨询劳动法律顾问,了解自己权利和保护措施。收集保留离职相关证据,提供仲裁所需支持。积极参与仲裁程序,陈述和证明违法行为。和解或调解也是解决争议方式。保持冷静专业,遵守程序和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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