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同意离婚,也要经过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有所变化: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然后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都同意离婚,是否还需要冷静期要根据离婚的方式而定,协议离婚要冷静期,起诉离婚不需要冷静期;
2、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但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3、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强制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4、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
5、为了贯彻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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