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截肢构成的伤残级别的标准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按你现在所说的应该达不到5级的标准.
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
例如:一级伤残: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哪些情况属于一级残疾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心脏移植术后。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小肠切除90%以上。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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