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具体问题不是很清楚,但如果按你说这个的意思,是被检察院、法院忽悠了,说明了,他们想规避国家赔偿。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以,经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你这里只能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即两种情况:
1、“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这样本该法院重新判决,但这时检察院觉有案件定不住,自己也有问题,干脆撤诉算了,这样法院、检察院都没错误了,也就没有国家赔偿问题了。
2、根据上面:第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以也就没有检察院撤诉问题了,你应该去找他们,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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