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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必备条件

2020-03-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当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有必要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提高效率。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员。

1、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

(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后续义务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二、裁员的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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