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婚内强奸”还不构成犯罪。从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是如此。“婚内强奸”行为并没有在刑法的法条中规定,如果定罪,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护。同时,“婚内”行为虽然具有侵犯女性性羞耻心理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立法状况下,应按照无罪处理。最后,“婚内强奸”也没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我国现行刑法将罪“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定罪处罚。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要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婚内强奸”这样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婚内强奸”涉及的人员不多,也没有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纯粹是“家庭内部矛盾”。就算违背一方意志啪啪啪,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比如啪死了啪残了之类,但在这种结果发生之前,这种行为不能说算是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因此,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婚内强奸”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除了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之外,强奸罪还必须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问题来了,如何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女性对于性行为是不是真实意愿呢?换句话说,两口子之间哪一发是自愿的,哪一发是不自愿的,这个法官没法判断。如果单凭妇女的陈述作为法官判断标准,不知道会有多少不洗碗的老爷们被告上法庭,这对婚姻的整体稳定性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另外也有学界指出,婚内的性行为都被推定为是自愿的,是一种被害人承诺,也就是说,女性在结婚时就已经将自己的性权利让渡给了对方,对方啪你不但不能叫强奸,而是对方在行使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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