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由下列要件构成,即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等部门和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条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相关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2、主观上是故意;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4、客观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由什么构成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条件会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条件:1、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主观上是故意;3、客体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4、客观上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怎么立功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客体是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上表现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等;主观上是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什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是指:1、犯罪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为证券从业人员及单位;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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