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并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方赔偿损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为原则,但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赔偿违约金。既然是赔偿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相结合。结合合同法所确定的原则是:1.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2.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3.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当事人仅主张违约金而未主张赔偿的,对其主张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但是当事人仅主张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请求。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且未约定两者排斥适用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主张选择适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如果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且与实际的损失基本相符的,应予支持如果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但是对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除外。由以上的分析可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并用的,其中违约金责任应当优先适用,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而不能够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