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一、享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权利;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三、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五、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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