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拆迁队员工的赔偿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不同的变化,公司提前30日内告知员工新的办公地点的,员工自愿前往继续工作的,则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变,此时员工没有经济补偿,因地理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员工不愿到新地方工作的,公司应当以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公司实际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半年及以下的,应当按照标准月工资的一般进行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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