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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