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算业主,但是除了房屋的所有权以外享有的权利基本与业主相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同: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租户对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权。
2、承担的义务不同:租户主要有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等义务。
业主的主要义务有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享有的权利条件不同:租户权利的产生主要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而业主的权利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一、房屋租赁年限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二、租户起诉物业的方法
1、租户在居住该房屋的过程中,需支付物业费,因此与其他业主一样,享受物业基本权利。遇到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况时,业主有权利拒绝缴纳物业费,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租户得到业主委托后,方可起诉小区物业。
2、租户在得到业主准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小区物业的,但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租客不仅不得对室内设施进行毁坏,也无法起诉该小区的物业,因为出租人只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3、若租户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先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也可以让业主代为转告,若无法解决,再询问业主是否起诉,以免因该问题,引发租户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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