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等免收印花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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