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取决于公司的注册资金、资产抽逃情况、股东身份以及关联交易等因素。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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