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中应该是被称为“被上诉人”的。对于 民事诉讼案 件,在二审诉讼中, 不服一审判决 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而相对于上诉人而言,被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上就被称为“被上诉人”。如果是一审被告上诉,则原一审原告在二审中就自然成为被上诉人,这是 符合法律规定 的。另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只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和称谓的不同,并不会因此而实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作为二审法院,仍然会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内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公正进行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 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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