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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多选题

2021-01-29 来源:客趣旅游网

犯罪未遂应当具备以下这些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这在结果犯中表现为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行为犯中表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在危险犯中表现为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主客观原因。【案例】陈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男)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张某为了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用毒药杀死陈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上午,张某从家中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并将老鼠药掺在陈某的饭菜中,见陈某吃完饭菜后离家外出。随后张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感到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陈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已失效,陈某生命没有危险。【解析】本案中张某基于故意杀害陈某的犯罪意图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因张某所投放的毒药存放时间过长无效而导致未能毒杀陈某,属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未能得逞。同时,本案中张某的悔过行为并不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原因,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犯罪中止能不能发生在预备阶段?

犯罪中止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例】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未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在县城一店内和解。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开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解析】就本案而言,段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事先和其他同案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达成意思一致,准备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之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虽自动退出,未亲手实施犯罪,但其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最终得以完成,并导致邱某死亡的重大后果,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因此,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共同犯罪既遂的定性。而且,由于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也就不存在个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共同犯罪之外去分析。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事先参与了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谋划,并一起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后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与谋划的整个共同犯罪及其后果负责。当然,在量刑时应考虑段某自动放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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