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2.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 第六条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