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一、在离婚时什么是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夫妻的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双方签字确认,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后期也认可。
2.该债务必须为维护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而背负的债务,如果超出了范围,则需要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该债务处于正常范围之中。
3.
债务必须是合法债务。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可见,如果是因一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债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根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当债务是夫妻一方为转移财产而虚构的,那么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处理
(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
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