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的部门包括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收入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征收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人事教育处等超过10个部门,税务局的职务主要有: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设计师等。
具体如下:除了税务局局长和副局长,税务局下设的各个机构,也会设置有正司长和副司长的职务,当天,具体部门的具体职务,有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临时性的工作需要加设。办公厅:税务局的办公厅,主要就是拟定年度的工作计划,以及相关的工作制度。此外,要处理日常政务,负责税收宣传和新闻发布等。
政策法规处:顾名思义,就是要落实综合性的税收政策,此外,要承担和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核等。所得税处:拟定征收所得税的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税种的日常管理,负责和参与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项,包括但不局限于: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购销等。
税务局的部门根据级别设置,各级不尽相同。
县(区)局部门主要有办公室、法制股、税政股、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收入核算股、纳税服务股、征收管理股、税收风险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机关党委(党建工作股)、纪检组、税务所等。
市局部门主要有办公室、征管科、稽查局、法制科、纪检组、企业所得税科、机关党委、货物和劳务科、人事教育科、纳税服务科、税务分局、财务管理科、机关服务中心、收入核算和税收经济分析科、财产和行为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等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