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有:
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协商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2、如果是完全无法识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向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委会,单位为监护人。监护人变更后,由监护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开庭时需有监护人到场,代表精神病人的有关民事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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