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奸罪的构成要求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同意,不需要暴力或胁迫手段。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被视为犯罪。已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等判断,若能确定为幼女,则构成强奸罪,否则不认定为强奸罪。
法律分析
我国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在犯罪客观方面规定,对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在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对象是幼女的,一般还应当要求其明知对方是幼女。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法发[2013]12号这一文件,结合司法实践,可作如下讨论: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均应定为强奸罪。
3.男青少年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定强奸罪。
对于上述情形2,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明知”,依上述文件第19条规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不满12岁的幼女,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一律定强奸罪。而与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从体态等方面能判断对方是幼女的,定强奸罪;不能判断出来的,不认定为强奸罪。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对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罪。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定为犯罪。然而,对于已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对方是幼女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应定为强奸罪。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对于幼女的年龄判断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的问题,也有具体的解释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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