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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签订需注意什么

2022-10-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1、保管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

2、不得保管法律禁止私人持有的危险物品、违法物品等;

3、合同当事人应当就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予以吗,明确、具体的约定;

4、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1、车辆保管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订立保管合同的事宜达成一致;

3、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二、保管人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义务有哪些内容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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