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后不付预付款,是否能够终止合同?
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签字或履行确认程序(比如盖公章或个人手印)即生效。
如果预付款有约定,并约定的数额与交付时间,当事人不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关于预付款项没有约定,则应进行补充约定。没有约定预付项款不影响合同其它约定项的效力,终止合同须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预付款是什么?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三、预付款与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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