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一、保管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二、实践合同有哪些类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主要有: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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