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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2年

2020-12-08 来源:客趣旅游网

据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介绍,去年1月29日,茆中安等29名江苏籍农民工到济南市清欠办投诉包工头彭扣成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经最终调查,彭扣成拖欠茆中安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292795元且本人逃匿。

根据规定,该支队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彭扣成于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但其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去年3月26日,该案件被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同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彭扣成抓获。

相关法律知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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