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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