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认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发包、转包、分包、借用资质、超越资质、无资质等各类情形,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理并判断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如果审查后认为合同效力与原告主张不一致,依法应释明。
其次,就是判断是否结算以及结算是否有效还是没有结算,这是确定工程应付款的前提。同时,审查应付款就应审查质保期、质保金,确定质保期是否届满,质保金是否应退还,质保金占工程款总额的比例,具体工程质保期的不同等;再次,就是确定已付款,特别是代付款的确定,有无委托手续,委托手续的证明力等;再次,还可能要区分合同内和合同外的工程,合同内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合同外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即定额),这是确定增量工程单价应考虑的问题。还有就是设计变更带来的施工图与竣工图的不同变化,这表明有设计变更,以及签证单这些具体证据是确定变更的工程量的证据。
最后,提醒一下还要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对利息的起算点、标准等让原告对主张提出具体理由、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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