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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56条规定

2021-03-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停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交警会口头警告并劝其离开,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交警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可以拖移机动车,但不扣分。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上可以停放;“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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