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则上是不行的,除非事先变更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事后再办理产权份额的赠予或者买卖手续进行去名。原因如下:1、购房合同是办理产权证重要依据,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是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之上,一般只有产权对份额约定,如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2、购房合同如何办理按揭贷款的话,那么买受人作为被抵押权人,是需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因此贷款银行也不会同意减少被抵押权人及变更产权证行为。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