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盗窃多少金额可以拘留
拘留分为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话,司法机关就可以立案。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的时候,可以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因此,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的话,就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与此同时,对于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情节较严重的话,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二、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的估价计算标准
因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现金、贵重物品、手机、电器等可以直接标明有效价格的产品,也包括诸多无法直接衡量有效价格的财物,因此需要依据不用标准对盗窃的赃物进行价格评估或者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以此确定盗窃财物的数额:
(一)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行为发生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如果是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则依据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的汇率,先折算为美元,再折算为人民币。
(二)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物品。
1、依照盗窃数量与单价进行计算;
2、如果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平均正常用量—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额;
3、如果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三)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
1、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2、对于明知是盗窃或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
3、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6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4、对合法用户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四)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五)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1、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2、没有兑现,但已经无法挂失、补领、补办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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