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现场勘查中是否应当向现场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2-09-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向现场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寻找证人,记录有关情况和证人的联系方法,在勘查现场同时或者之后进行询问。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现场勘查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勘验技术要求,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照片”。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进行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原始位置。

对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现场,还应当摄像。

第三十七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图型符号》等标准,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

第三十八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第三十九条现场勘查完毕,应当对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确认无误后,应当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拒绝签名或者无见证人的,应当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注明。

第四十条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第四十一条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现场,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和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移走,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须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身份,并告知其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存放尸体的单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