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

2021-01-2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的资料

1、旧的公司章程;

2、新的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复印件);

4、公章;

5、各股东身份证;

6、需要填写的资料:

(1)变更申请书(签字和盖公章)

(2)出资人情况表(需要盖公章)

(3)该变更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

(4)该公司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

(5)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签字)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

(7)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

(8)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

(9)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

注:资料填写完整之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本人名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保持字迹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